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消防安全筑起了一道更坚固的制度“防火墙”。
近年来,各地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频发,成为新的民生痛点。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让上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和充电呢?根据《条例》,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既有建筑场所,要求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要求区人民政府为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既有建筑场所,优先就近规划公共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避难层是指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设置避难层便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也利于消防救援人员对被困人员的救援。《条例》明确超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避难层,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的位置。
《条例》还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和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设置了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更加严格的义务性要求。比如,大型综合体要建立消防控制室与商户间双向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高层公共建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等。
根据消防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条例》构建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消防监管工作新格局。
一是将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主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消防救援机构。二是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的主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住房建设部门。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四是允许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法定权限内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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